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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政府確有補貼事實。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81014879號

 

主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政府確有補貼事實。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4條暨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08年7月5日第16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物名稱:特定鍍鋅、鋅合金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
(二)貨物範圍:以電解法或其他(含熱浸)方法,鍍或塗(純)鋅或鋅合金之特定扁軋鋼品,不論寬度、厚度,波浪化或非波浪化、捲狀或非捲狀,各種表面處理皆包括在內。
(三)貨物成分
1、底材成分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不論係以熱軋、冷軋鋼捲或添加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之合金鋼鋼品產製者: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在涉案貨物範圍內。
2、凡表面鍍層含鋅,不論鍍層之其他鋅合金含量比率,包括純鋅及鋅鐵合金、鋅鋁或鋁鋅等各項鋅合金鍍層,均包含在涉案貨物範圍內。
3、排除鋼品:鍍鋅鋁鎂合金,鍍層之鎂成分逾2%之扁軋鋼品,不屬涉案貨物。
(四)參考稅則號別:72103000104、72103000202、72103000907、72104100003、72104900318、72104900327、72104900336、72104900416、72104900425、72104900434、72104900513、72104900522、72104900531、72104900611、72104900620、72104900639、72104900906、72106100115、72106100124、72106100133、72109090004、72122000006、72123000102、72123000200、72125090000、72259100005、72259200004、72259910005、72269910004及72269920002。
(五)用途:廣泛用於建築材料、運輸工業、農業設備、資訊用途、家具電器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江蘇沙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鋼板材有限公司、江陰宗承鋼鐵有限公司、福建凱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
(三)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本案涉案國補貼率最後認定為:51.32%。
四、按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第19.2條規定,若課徵低於補貼總金額之平衡稅,即足以排除國內產業所受損害時,宜從低課徵。本案前於初步認定階段,經濟部以108年4月10日經調字第10802604280號函知本部:「……經考量現階段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可能影響後,建議初步差率為0%~10%……。」
五、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該補貼是否造成我國產業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另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經最後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平衡稅。
六、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7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1號公告及108年5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81010041號公告。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者,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塔城街13號)。
八、本案補貼最後認定報告公開版電子檔請至本部關務署網頁(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平衡稅案)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蘇 建 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19-07-12 點閱次數: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