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81014876號
附件:
主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確有補貼及傾銷事實。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4條暨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08年7月5日第16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物名稱:特定碳鋼冷軋鋼品(Certain carbon cold-rolled steel products)。
(二)貨物範圍:以冷軋之非合金鋼及其他合金鋼扁軋製品,捲盤狀或片狀,不論是否經退火、噴漆或被覆塑膠等非金屬物質,惟不包括表面塗鍍金屬之扁軋鋼品。
(三)貨物成分: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屬涉案產品。
(四)參考稅則號別:
72091510、72091520、72091530、72091610、72091620、72091630、72091710、72091720、72091730、72091810、72091820、72091830、72092510、72092520、72092530、72092610、72092620、72092630、72092710、72092720、72092730、72092810、72092820、72092830、72099010、72099021、72099029、72099031、72099039、72107010、72107020、72107030、72107090、72109010、72109020、72109030、72112310、72112320、72112911、72112912、72112920、72119010、72119020、72119030、72119040、72124010、72124020、72124030、72124090、72125010、72125020、72125030、72126000、72251910、72251920、72251930、72255000、72259990、72261920、72261930、72269210、72269290、72269990共63項。
(五)用途:製造汽車、電器、傢俱、容器以及其他日用品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鞍鋼股份有限公司、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本溪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鋼浦項冷軋薄板有限責任公司、湖南華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本案涉案國補貼率及傾銷差率最後認定如下:
(一)補貼率:51.10%。
(二)傾銷差率:36.77%。
四、按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第19.2條規定,若課徵低於補貼總金額之平衡稅,即足以排除國內產業所受損害時,宜從低課徵;反傾銷協定第9.1條規定,如以低於傾銷差額稅額課徵即足以排除國內產業所受之損害時,應以該較低之稅額課徵。本案前於初步認定階段,經濟部以108年4月10日經調字第10802604280號函知本部:「……經考量現階段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可能影響後,建議初步差率為0%~10%……。」
五、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該補貼及傾銷是否造成我國產業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另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經最後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
六、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7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0號公告及108年5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81010432號公告。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者,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塔城街13號)。
八、本案補貼及傾銷最後認定報告公開版電子檔請至本部關務署網頁(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蘇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