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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上冊」參、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八、「進口報單各欄位填報說明」項次28之填報說明(3)、(7)(附件1劃線部分)暨增訂參、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十二、「特殊進口通關作業規定」(七)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進口貨物之通關作業(附件2),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實施。

主旨:公告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上冊」參、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八、「進口報單各欄位填報說明」項次28之填報說明(3)、(7)(附件1劃線部分)暨增訂參、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十二、「特殊進口通關作業規定」(七)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進口貨物之通關作業(附件2),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實施。

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適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優惠關稅待遇之進口貨物,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訊息格式:商品分類號列附碼)欄填報「PT」字樣(優惠關稅待遇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PT)。經填報PT者,視為進口人主動聲明其進口貨物具備原產資格並適用優惠關稅稅率。

二、進口貨物報關時應另檢附中國大陸簽證機構簽發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正本,並於進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該證明書號碼。中國大陸核發之產地證明書編號共16碼,填報時應自第2位碼起填報(即第1位碼免填報),共須填報15位碼。




發布單位:基隆關 發布日期:2010-12-29 點閱次數: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