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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05年8月22日實施,為期5年;另接受部分涉案廠商之具結。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61003661號
附件:

主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05年8月22日實施,為期5年;另接受部分涉案廠商之具結。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條、第16條第1項、第23條、第24條、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2項暨本部關稅稅率委員會106年2月10日第205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品名稱及範圍:碳鋼鋼板(Carbon Steel Plate)。以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或其他特定合金鋼為材質,厚度6公厘及以上,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扁軋製品,不包括:
1、NK-KL24B及KL27抗凍攝氏負50度鋼材;
2、Grade EH40及EH47厚度80公厘及以上之高拉力船用鋼板;
3、Grade A、B、D、E厚度超過50.8公厘之普通拉力船用鋼板;
4、經各國驗船協會(如美國ABS、日本NK等)認證,寬度超過3.8公尺、長度無限制惟不得小於寬度,或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之船用鋼板。
5、ASTM規範
(1)A36厚度超過150公厘;
(2)A516 Gr.60及Gr.70厚度85公厘以上;
(3)A537 Class2;
(4)客製化A572 Gr.50及A709 Gr.50,厚度超過127公厘;
(5)A841厚度64公厘以上;
6、JIS規範
(1)SS400厚度超過180公厘;
(2)G4053 SCM440厚度超過125公厘;
(3)S43C~S55C(碳含量0.4%~0.58%)厚度超過125公厘;
(4)SB450、SB450(M)、SB480、SB480(M)厚度超過51公厘;
(5)SM490A厚度125公厘以上;
(6)SPV490Q;
7、SX105V GO5;
8、PC1050厚度185公厘以上;
9、PZ30H(P20)厚度90公厘以上。
(二)貨物成分: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於涉案貨物範圍內。
(三)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085110100、72085110208、72085110306、72085120000、72085130008、72085140006、72085210207、72085220205、72085230203、72089010005、72089021002、72089030001、72089040009、72111410101、72111410209、72111410307、72111420207、72111430205、72111440203、72254000908、72269100905等21項。
(四)用途:造船、結構、壓力容器、一般用途及中高碳類鋼板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
(二)國內進口商: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韓商台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冠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佳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國外製造商或出口商:
1、巴西:Escritório Usiminas Mecânica-São Paulo等。
2、中國大陸:萊蕪鋼鐵集團銀山型鋼有限公司、江蘇沙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家港沙景寬厚板有限公司、中普(邯鄲)鋼鐵有限公司、北京普阳國際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普陽鋼鐵有限公司、安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等。
3、印度:Steel Authority of India Limited、ESSAR Group等。
4、印尼:PT. Krakatau POSCO、PT. Gunawan Dianjaya Steel Tbk等。
5、韓國:Hyundai Steel Company、POSCO、東國製鋼公司等。
6、烏克蘭:Ilyich Iron and Steel Works等。
(四)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接受部分涉案廠商具結
(一)中國大陸萊蕪鋼鐵集團銀山型鋼有限公司、張家港沙景寬厚板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江蘇沙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中普(邯鄲)鋼鐵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北京普阳國際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韓國現代製鐵公司4家廠商所提具結,自106年3月1日生效,適用期間至110年8月21日。
(二)上述具結廠商於具結有效期間出口至我國之涉案貨物,免予課徵反傾銷稅。
(三)本部將按季查核上述具結廠商履行具結情形,經查獲有違反具結情事者,停止其具結之適用,並自違反之日起,依最後認定傾銷差率課徵反傾銷稅。
四、核定課徵反傾銷稅
(一)應稅貨物範圍:同前述涉案貨物範圍。
(二)課徵對象與稅率:
1、巴西: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31.10%。
2、中國大陸:
(1)萊蕪鋼鐵集團銀山型鋼有限公司:41.99%。
(2)江蘇沙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張家港沙景寬厚板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41.47%。
(3)中普(邯鄲)鋼鐵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北京普阳國際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59.57%。
(4)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44.97%。
(5)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及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44.97%。
(6)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59.57%。
3、印度: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32.82%。
4、印尼:
(1)PT. Gunawan Dianjaya Steel Tbk:42.91%。
(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42.91%。
5、韓國:
(1)Hyundai Steel Company:19.91%。
(2)POSCO:4.02%。
(3)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80.50%。
6、烏克蘭:
(1)Ilyich Iron and Steel Works公司(關聯製造商)及Metinvest International SA公司(關聯出口商):17.91%。
(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17.91%。
(三)課徵期間:自105年8月22日(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至110年8月21日,為期5年。
五、涉案廠商繳納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稅額,如高於最後核定課徵稅率算得之稅額者,退還其差額;另非屬本公告應稅貨物範圍者,退還其已納稅額。
六、本案分別經本部及經濟部最後認定涉案貨物確有傾銷事實,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有關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無充分證據顯示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七、本案本部相關公告:本部105年2月22日台財關字第1051003587號公告、105年5月18日台財關字第1051009659號公告、105年7月5日台財關字第1051014034號公告、105年8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51017374號公告、105年10月14日台財關字第1051021600號公告及105年11月25日台財關字第1051025173號公告。

部 長 許 虞 哲


發布單位: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7-02-21 點閱次數: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