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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05年8月22日實施,為期5年。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61003664號
附件:

主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05年8月22日實施,為期5年。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條、第16條、第40條第1項及第41條第2項暨本部關稅稅率委員會106年2月10日第205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貨物說明:
1、貨品名稱:特定鍍鋅、鋅合金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
2、貨品範圍:以電解法或其他(含熱浸)方法,鍍或塗(純)鋅或鋅合金之特定扁軋鋼品,不論寬度、厚度,波浪化或非波浪化、捲狀或非捲狀,各種表面處理皆包括在內。
3、貨品成分
(1)底材成分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不論係以熱軋、冷軋鋼捲或添加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之合金鋼鋼品產製者: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在涉案貨物範圍內。
(2)凡表面鍍層含鋅,不論鍍層之其他鋅合金含量比率,包括純鋅及鋅鐵合金、鋅鋁或鋁鋅等各項鋅合金鍍層,均包含在涉案貨物範圍內。
(3)排除鋼品:鍍鋅鋁鎂合金,鍍層之鎂成分逾2%之扁軋鋼品,不屬涉案貨物。
4、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103000104、72103000202、72103000907、72104100003、72104900318、72104900327、72104900336、72104900416、72104900425、72104900434、72104900513、72104900522、72104900531、72104900611、72104900620、72104900639、72104900906、72106100115、72106100124、72106100133、72109090004、72122000006、72123000102、72123000200、72125090000、72259100005、72259200004、72259910005、72269910004及72269920002。
5、用途:廣泛用於建築材料、運輸工業、農業設備、資訊用途、家具電器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1、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及韓國。
2、國內進口商:凱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尚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盟鑫金屬有限公司、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國外製造商或出口商:
(1)中國大陸:鞍鋼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沙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天津海鋼板材有限公司、江陰宗承鋼鐵有限公司、天津海津德商貿有限公司、張家港揚子江冷軋板有限公司、張家港沙鋼同信鍍鋅鋼板有限公司、福建凱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本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及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
(2)韓國:東國製鋼公司、浦項鋼鐵公司、現代(HYSCO)公司。
4、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或代理商。
二、核定課徵反傾銷稅
(一)應稅貨物範圍:同前述涉案貨物範圍。
(二)課徵對象與稅率:
1、中國大陸:
(1)江陰宗承鋼鐵有限公司:25.66%
(2)福建凱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4.22%
(3)天津海鋼板材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及天津海津德商貿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19.89%
(4)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5.13%
(5)江蘇沙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張家港揚子江冷軋板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及張家港沙鋼同信鍍鋅鋼板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32.78%
(6)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23.72%
(7)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及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23.72%
(8)中國大陸其他廠商:43.38%
2、韓國所有廠商:77.3%
(三)課徵期間:自105年8月22日(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至110年8月21日,為期5年。
三、涉案廠商前經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稅額,如有高於依最後認定之個別傾銷差率算得之稅額者,退還其差額。
四、本案分別經本部及經濟部最後認定涉案貨物確有傾銷事實,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有關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無充分證據顯示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五、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認定:本部認定部分進口商符合「短時間大量進口涉案產品」,惟經濟部認定無充分證據顯示該短時間大量進口嚴重破壞本案反傾銷稅之救濟效果。
六、本案本部相關公告:本部105年2月22日台財關字第1051003590號公告、105年8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51017375號公告及105年11月25日台財關字第1051025163號公告。

部 長  許 虞 哲


發布單位: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7-02-21 點閱次數: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