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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51025173號
附件:

主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暨本部關稅稅率委員會105年11月14日第203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品名稱及範圍:碳鋼鋼板(Carbon Steel Plate)。以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或其他特定合金鋼為材質,厚度6公厘及以上,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扁軋製品,不包括:
1、NK-KL24B及KL27抗凍攝氏負50度鋼材;
2、Grade EH40及EH47厚度80公厘及以上之高拉力船用鋼板;
3、Grade A、B、D、E厚度超過50.8公厘之普通拉力船用鋼板;
4、經各國驗船協會(如美國ABS、日本NK等)認證,寬度超過3.8公尺、長度無限制惟不得小於寬度,或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之船用鋼板。
5、ASTM規範
(1)A36厚度超過150公厘;
(2)A516 Gr.60及Gr.70厚度85公厘以上;
(3)A537 Class2;
(4)客製化A572 Gr.50及A709 Gr.50,厚度超過127公厘;
(5)A841厚度64公厘以上;
6、JIS規範
(1)SS400厚度超過180公厘;
(2)G4053 SCM440厚度超過125公厘;
(3)S43C~S55C(碳含量0.4%~0.58%)厚度超過125公厘;
(4)SB450、SB450(M)、SB480、SB480(M)厚度超過51公厘;
(5)SM490A厚度125公厘以上;
(6)SPV490Q;
7、SX105V GO5;
8、PC1050厚度185公厘以上;
9、PZ30H(P20)厚度90公厘以上。
(二)貨物成分: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於涉案貨物範圍內。
(三)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085110100、72085110208、72085110306、72085120000、72085130008、72085140006、72085210207、72085220205、72085230203、72089010005、72089021002、72089030001、72089040009、72111410101、72111410209、72111410307、72111420207、72111430205、72111440203、72254000908、72269100905等21項。
(四)用途:造船、結構、壓力容器、一般用途及中高碳類鋼板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
(二)國內進口商: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韓商台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冠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佳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國外製造商或出口商:
1、巴西:Escritório Usiminas Mecânica-São Paulo等。
2、中國大陸:萊蕪鋼鐵集團銀山型鋼有限公司、江蘇沙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家港沙景寬厚板有限公司、中普(邯鄲)鋼鐵有限公司、北京普阳國際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普陽鋼鐵有限公司、安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等。
3、印度:Steel Authority of India Limited、ESSAR Group等。
4、印尼:PT. Krakatau POSCO、PT. Gunawan Dianjaya Steel Tbk等。
5、韓國:Hyundai Steel Company、POSCO、東國製鋼公司等。
6、烏克蘭:Ilyich Iron and Steel Works等。
(四)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涉案廠商經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
(一)巴西: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31.10%。
(二)中國大陸:
1、萊蕪鋼鐵集團銀山型鋼有限公司:41.99%。
2、江蘇沙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張家港沙景寬厚板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41.47%。
3、中普(邯鄲)鋼鐵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北京普阳國際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59.57%。
4、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44.97%。
5、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及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44.97%。
6、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59.57%。
(三)印度: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32.82%。
(四)印尼:
1、PT. Gunawan Dianjaya Steel Tbk:42.91%。
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42.91%。
(五)韓國:
1、Hyundai Steel Company:19.91%。
2、POSCO:4.02%。
3、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80.50%。
(六)烏克蘭:
1、Ilyich Iron and Steel Works公司(關聯製造商)及Metinvest International SA公司(關聯出口商):17.91%。
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17.91%。
四、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認定:依實施辦法第42條及辦理反傾銷稅回溯課徵之傾銷調查認定原則規定,整體進口商比較期(本年2月23日至5月22日,計90日)進口量均小於基期(104年11月25日至本年2月22日,計90日)進口量,不存在短期間內大量進口傾銷貨物情事。
五、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該傾銷是否造成我國產業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另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經最後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六、本案相關公文:本部105年2月22日台財關字第1051003587號公告、105年5月18日台財關字第1051009659號公告、105年7月5日台財關字第1051014034號公告、105年8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51017374號公告及105年10月14日台財關字第1051021600號公告。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者,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塔城街13號)。
八、本案傾銷最後認定報告公開版電子檔請至本部關務署網頁(https://web.customs.gov.tw/焦點主題/反傾銷措施/調查中案件)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許 虞 哲



發布單位: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6-11-28 點閱次數: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