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及韓國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51025163號
附件:
主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及韓國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暨本部關稅稅率委員會105年11月14日第203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品名稱:特定鍍鋅、鋅合金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
(二)貨品範圍:以電解法或其他(含熱浸)方法,鍍或塗(純)鋅或鋅合金之特定扁軋鋼品,不論寬度、厚度,波浪化或非波浪化、捲狀或非捲狀,各種表面處理皆包括在內。
(三)貨品成分:
1、底材成分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不論係以熱軋、冷軋鋼捲或添加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之合金鋼鋼品產製者: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在涉案貨物範圍內。
2、凡表面鍍層含鋅,不論鍍層之其他鋅合金含量比率,包括純鋅及鋅鐵合金、鋅鋁或鋁鋅等各項鋅合金鍍層,均包含在涉案貨物範圍內。
3、排除鋼品:鍍鋅鋁鎂合金,鍍層之鎂成分逾2%之扁軋鋼品,不屬涉案貨物。
(四)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103000104、72103000202、72103000907、72104100003、72104900318、72104900327、72104900336、72104900416、72104900425、72104900434、72104900513、72104900522、72104900531、72104900611、72104900620、72104900639、72104900906、72106100115、72106100124、72106100133、72109090004、72122000006、72123000102、72123000200、72125090000、72259100005、72259200004、72259910005、72269910004及72269920002。
(五)用途:廣泛用於建築材料、運輸工業、農業設備、資訊用途、家具電器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及韓國。
(二)國內進口商:凱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尚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盟鑫金屬有限公司、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國外製造商或出口商:
1、中國大陸:鞍鋼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沙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天津海鋼板材有限公司、江陰宗承鋼鐵有限公司、天津海津德商貿有限公司、張家港揚子江冷軋板有限公司、張家港沙鋼同信鍍鋅鋼板有限公司、福建凱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本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及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
2、韓國:東國製鋼公司、浦項鋼鐵公司、現代(HYSCO)公司。
(四)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或代理商。
三、涉案廠商經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
(一)中國大陸:
1、江陰宗承鋼鐵有限公司:25.66%
2、福建凱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4.22%
3、天津海鋼板材有限公司及天津海津德商貿有限公司:19.89%
4、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5.13%
5、江蘇沙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家港揚子江冷軋板有限公司及張家港沙鋼同信鍍鋅鋼板有限公司:32.78%
6、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23.72%
7、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及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23.72%
8、中國大陸其他廠商:43.38%
(二)韓國所有廠商:77.3%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該傾銷是否造成我國產業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另將符合實施辦法第42條要件之進口商名單通知經濟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經最後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
五、本案相關公告:本部105年2月22日台財關字第1051003590號公告、105年6月28日台財關字第1051013484號公告、105年8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51017375號公告及105年10月14日台財關字第1051021759號公告。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者,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塔城街13號)。
七、本案傾銷最後認定報告公開版電子檔請至本部關務署網頁(https://web.customs.gov.tw/焦點主題/反傾銷措施/調查中案件)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許 虞 哲
發布單位: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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