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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自105年8月22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51017374號
附件:

主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自105年8月22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暨本部關稅稅率委員會105年8月4日第20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本案本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第201次會議決議略以:依據經濟部初步調查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並合理推估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將繼續遭受損害;復經本部初步調查認定,涉案廠商均有傾銷情事,爰依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對相關涉案廠商之涉案貨物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
二、本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範圍、對象、稅率及期間如下:
(一)課徵範圍:
1、貨品名稱及範圍:碳鋼鋼板(Carbon Steel Plate)。以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或其他特定合金鋼為材質,厚度6公厘及以上,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扁軋製品,不包括:
(1)NK-KL24B及KL27抗凍攝氏負50度鋼材;
(2)Grade EH40及EH47厚度80公厘及以上之高拉力船用鋼板;
(3)Grade A、B、D、E厚度超過50.8公厘之普通拉力船用鋼板;
(4)經各國驗船協會(如美國ABS、日本NK等)認證,寬度超過3.8公尺、長度無限制惟不得小於寬度,或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之船用鋼板。
2、成分及規格: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於課徵範圍內。
3、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085110100、72085110208、72085110306、72085120000、72085130008、72085140006、72085210207、72085220205、72085230203、72089010005、72089021002、72089030001、72089040009、72111410101、72111410209、72111410307、72111420207、72111430205、72111440203、72254000908等20項。
4、用途:造船、結構、壓力容器、一般用途及中高碳類鋼板等。
(二)課徵對象:
1、輸出國或產製國: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
2、國內進口商: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韓商台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冠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佳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國外製造商或出口商:
(1)巴西:Escritório Usiminas Mecânica-São Paulo等。
(2)中國大陸:萊蕪鋼鐵集團銀山型鋼有限公司、江蘇沙鋼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沙景寬厚板有限公司、中普(邯鄲)鋼鐵有限公司、北京普阳國際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日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普陽鋼鐵有限公司、安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等。
(3)印度:Steel Authority of India Limited、ESSAR Group等。
(4)印尼:PT. Krakatau POSCO、PT. Gunawan Dianjaya Steel Tbk等。
(5)韓國:Hyundai Steel Company、POSCO、東國製鋼公司等。
(6)烏克蘭:Ilyich Iron and Steel Works等。
4、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臨時課徵稅率:
1、巴西: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31.10%。
2、中國大陸:
(1)萊蕪鋼鐵集團銀山型鋼有限公司:42.08%。
(2)江蘇沙鋼股份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張家港沙景寬厚板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40.29%。
(3)中普(邯鄲)鋼鐵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北京普阳國際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59.73%。
(4)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44.47%。
(5)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59.73%。
3、印度:Steel Authority of India Limited公司及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25.85%。
4、印尼:PT. Gunawan Dianjaya Steel Tbk及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46.84%。
5、韓國:
(1)Hyundai Steel Company(製造商):25.87%。
(2)POSCO(製造商):8.66%。
(3)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80.50%。
6、烏克蘭:Ilyich Iron and Steel Works公司(關聯製造商)、Metinvest International SA公司(關聯出口商)及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26.57%。
(四)課徵期間:依實施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臨時課徵之反傾銷稅,其課徵期間最長為4個月;如經占涉案貿易額相當比例之國外出口商請求,得延長為6個月。
三、本案尚需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反傾銷稅率或作成不同結論。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本部初步認定之案件,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本部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五、本案相關公文:本部105年2月22日台財關字第1051003587號公告、105年5月18日台財關字第1051009659號公告及105年7月5日台財關字第1051014034號公告。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者,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塔城街13號)。
七、本案傾銷初步調查認定報告公開版電子檔請至本部關務署網頁(https://web.customs.gov.tw/焦點主題/反傾銷措施/調查中案件)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許 虞 哲


發布單位: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6-08-18 點閱次數: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