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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自105年8月22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51017375號
附件:

主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自105年8月22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暨本部關稅稅率委員會105年8月4日第20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本案本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第201次會議決議略以:依據經濟部初步調查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並合理推估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將繼續遭受損害;復經本部初步調查認定中國大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無傾銷情事,其餘涉案廠商皆有傾銷事實,爰依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對相關涉案廠商之涉案貨物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
二、本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範圍、對象、稅率及期間如下:
(一)課徵範圍:
1、貨品名稱:特定鍍鋅、鋅合金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
2、貨品範圍:以電解法或其他(含熱浸)方法,鍍或塗(純)鋅或鋅合金之特定扁軋鋼品,不論寬度、厚度,波浪化或非波浪化、捲狀或非捲狀,各種表面處理皆包括在內。
3、貨品成分:
(1)底材成分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不論係以熱軋、冷軋鋼捲或添加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之合金鋼鋼品產製者: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在課徵範圍內。
(2)凡表面鍍層含鋅,不論鍍層之其他鋅合金含量比率,包括純鋅及鋅鐵合金、鋅鋁或鋁鋅等各項鋅合金鍍層,均包含在課徵範圍內。
(3)排除鋼品:鍍鋅鋁鎂合金,鍍層之鎂成分逾2%之扁軋鋼品,不屬涉案貨物。
4、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103000104、72103000202、72103000907、72104100003、72104900318、72104900327、72104900336、72104900416、72104900425、72104900434、72104900513、72104900522、72104900531、72104900611、72104900620、72104900639、72104900906、72106100115、72106100124、72106100133、72109090004、72122000006、72123000102、72123000200、72125090000、72259100005、72259200004、72259910005、72269910004及72269920002。
5、用途:廣泛用於建築材料、運輸工業、農業設備、資訊用途、家具電器等。
(二)課徵對象:
1、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及韓國。
2、國內進口商:凱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尚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盟鑫金屬有限公司、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國外製造商或出口商:
(1)中國大陸:鞍鋼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沙鋼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天津海鋼板材有限公司、江陰宗承鋼鐵有限公司、天津海津德商貿有限公司、張家港揚子江冷軋板有限公司、張家港沙鋼同信鍍鋅鋼板有限公司、福建凱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本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及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
(2)韓國:東國製鋼公司、浦項鋼鐵公司、現代(HYSCO)公司。
4、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或代理商。
(三)臨時課徵稅率:
1、中國大陸:
(1)江陰宗承鋼鐵有限公司:53.16%
(2)天津海鋼板材有限公司及天津海津德商貿有限公司:68.33%
(3)江蘇沙鋼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揚子江冷軋板有限公司及張家港沙鋼同信鍍鋅鋼板有限公司:32.86%
(4)福建凱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25.42%
(5)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
(6)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及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52.81%
(7)中國大陸其他廠商:68.33%
2、韓國所有廠商:70.25%
(四)課徵期間:依實施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臨時課徵之反傾銷稅,其課徵期間最長為4個月;如經占涉案貿易額相當比例之國外出口商請求,得延長為6個月。
三、本案尚須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證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傾銷差率或作成不同結論。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本部初步認定之案件,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本部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五、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5年2月22日台財關字第1051003590號公告及105年6月28日台財關字第1051013484號公告。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者,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塔城街13號)。
七、本案傾銷初步調查認定報告公開版電子檔請至本部關務署網頁(https://web.customs.gov.tw/焦點主題/反傾銷措施/調查中案件)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許 虞 哲


發布單位: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6-08-17 點閱次數: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