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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51003587號
附件:

主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第1項暨本部關稅稅率委員會2016年1月27日第197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物名稱:碳鋼鋼板(Carbon Steel Plate)。
(二)貨物範圍:以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或其他特定合金鋼為材質,厚度6公厘及以上,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扁軋製品。
(三)貨物成分: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於涉案貨物範圍內。
(四)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085110100、72085110208、72085110306、72085120000、72085130008、72085140006、72085210207、72085220205、72085230203、72089010005、72089021002、72089030001、72089040009、72111410101、72111410209、72111410307、72111420207、72111430205、72111440203、72254000908等20項。
(五)用途:造船、結構、壓力容器、一般用途及中高碳類鋼板等。
(六)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1、涉案國: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
2、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
(1)巴西:ESCRITÓRIO USIMINAS MECÂNICA – SÃO
PAULO等。
(2)中國大陸:日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普陽鋼鐵有限公司、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沙鋼股份有限公司、安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等。
(3)印度:Steel Authority of India Limited、ESSAR Group等。
(4)印尼:PT. KRAKATAU POSCO、PT. Gunawan Dianjaya Steel Tbk等。
(5)韓國:浦項鋼鐵公司(POSCO)、現代公司(HYSCO)、東國製鋼公司等。
(6)烏克蘭:ILYICH IRON AND STEEL WORKS等。
3、已知之進口商: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韓商台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冠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佳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二、申請書摘要:
(一)傾銷差率:申請人以我國海關進口統計資料,扣除海運費及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後,計算各涉案國之出口價格。蒐集巴西鋼鐵市場資料庫INFOMET之FOB Mill價格、Metal Bulletin彙整之印度國內銷售價格、印尼鋼鐵資訊網站Steel Indonesia所載之鋼板市場未稅出廠價格、韓國網站Steel-n之POSCO及Dongkuk Steel兩鋼廠之鋼板價格、Metal Expert所載烏克蘭市場資訊並扣除相關稅費後,分別計算出各該涉案國之正常價格,另以印度國內銷售價格作為中國大陸正常價格。依前開資料計算2014年第3季至2015年第2季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之加權平均傾銷差率分別為61.94%、22.65%、27.62%、16.51%、51.12%及14.58%。
(二)我國產業損害:申請人指出,自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自涉案國進口至我國之涉案貨物絕對數量大幅增加,其市場占有率亦大幅上升,平均進口價格均低於國產品售價,致國產品內銷不斷被迫降低價格,國內產業之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內銷量、市場占有率、生產力、內銷售價、內銷營業利益等重要指標均呈現下降,顯示國內產業已受不利影響。
(三)因果關係:自涉案國進口至我國之涉案貨物存在傾銷,其進口數量逐年增加,持續對國產品削價,成功擴大其於我國內市場占有率。同期間國產品則有產量減少、市場占有率遭侵蝕及內銷量減少等實質損害。國內業者之實質損害與涉案傾銷貨物之數量增加與價格衝擊,具有時間上之緊密關聯,顯示涉案國傾銷進口貨物與我國內業者所受之實質損害有因果關係。
三、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對象及方式: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據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據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調查該進口貨物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並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本部。其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內,應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方式:依據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四)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傾銷部分,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五)問卷調查對象: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及進口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
四、本部業於95年5月29日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中國大陸列為適用非市場經濟之國家,爰本案中國大陸部分得參據其內需市場規模及社經發展程度,選擇適當之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第三國,以決定其正常價格。本案利害關係人如認有適當國家可作為替代第三國,請提供本案傾銷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貨物在該第三國國內市場之零售及躉售價格資料,俾供本部參考。
五、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塔城街13號)。
六、本案申請書公開版電子檔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服務/反傾銷措施/公告事項)網頁查閱或下載。

部 長 張 盛 和


發布單位: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6-02-23 點閱次數: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