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51003590號
附件:

主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第1項暨本部關稅稅率委員會2016年1月27日第197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物名稱:特定鍍鋅、鋅合金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
(二)貨物範圍:以電解法或其他(含熱浸)方法,鍍或塗(純)鋅或鋅合金之特定扁軋鋼品,不論寬度、厚度,波浪化或非波浪化、捲狀或非捲狀,各種表面處理皆包括在內。
(三)貨物成分:
1、底材成分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不論係以熱軋、冷軋鋼捲或添加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之合金鋼鋼品產製者: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於涉案貨物範圍內。
2、凡表面鍍層含鋅,不論鍍層之其他合金含量比率,包括純鋅及鋅鐵合金、鋅鋁或鋁鋅等各項鋅合金鍍層,均包含於涉案貨物範圍內。
3、排除鋼品:鍍鋅鋁鎂合金,鍍層之鎂成分逾2%之扁軋鋼品,不屬涉案貨物。
(四)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103000104、72103000202、72103000907、72104100003、72104900318、72104900327、72104900336、72104900416、72104900425、72104900434、72104900513、72104900522、72104900531、72104900611、72104900620、72104900639、72104900906、72106100115、72106100124、72106100133、72109090004、72122000006、72123000102、72123000200、72125090000、72259100005、72259200004、72259910005、72269910004及72269920002。
(五)用途:廣泛用於建築材料、運輸工業、農業設備、資訊用途、家具電器等。
(六)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1、涉案國:中國大陸及韓國
2、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
(1)中國大陸:鞍鋼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沙鋼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天津海鋼板材有限公司等。
(2)韓國:東國製鋼公司、浦項鋼鐵公司及現代(HYSCO)公司等。
3、已知之進口商:凱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尚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盟鑫金屬有限公司、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4、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二、申請書摘要:
(一)傾銷差率:申請人以我國海關進口統計資料,扣除海運費及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後,作為中國大陸及韓國之出口價格。以Metal Bulletin彙整之印度國內銷售價格,作為中國大陸之正常價格;以網站Steel-n之POSCO、HYSCO及Union Steel電鍍鋅及熱浸鍍鋅公布之牌價作為韓國之正常價格。依前開所列2014年第3季至2015年第2季價格資料,分別計算中國大陸涉案貨物之加權平均傾銷差率為37.08%;韓國涉案貨物之加權平均傾銷差率為64.02%(熱浸鍍鋅)及38.62%(電鍍鋅)。
(二)我國產業損害:申請人主張自2011年至2015年6月間,涉案國出口至我國之涉案貨物占同類貨物總進口量之比率及其市場占有率均呈現逐年增加趨勢,且因涉案貨物低價傾銷,衝擊我國產品之內銷價格,致申請人被迫進行降價或無法調漲,獲利大幅衰退甚至虧損。
(三)因果關係:涉案國出口至我國之涉案貨物占同類貨物總進口量之比率持續上升,其市場占有率逐年成長,排擠我國產品之內銷空間。涉案國出口之涉案貨物以低價進入我國市場,擠壓價格及侵蝕利潤,致國內產業之市場占有率、獲利狀況等重要之經濟指標呈現下降趨勢,涉案國低價傾銷行為係為造成國內產業損害之主因。
三、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對象及方式: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據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據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調查該進口貨物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並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本部。其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內,應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方式:依據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四)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傾銷部分,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五)問卷調查對象: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及進口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
四、本部業於95年5月29日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中國大陸列為適用非市場經濟之國家,爰本案中國大陸部分得參據其內需市場規模及社經發展程度,選擇適當之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第三國,以決定其正常價格。本案利害關係人如認有適當國家可作為替代第三國,請提供傾銷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貨物在該第三國國內市場之零售及躉售價格資料,俾供本部參考。
五、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塔城街13號)。
六、本案申請書公開版電子檔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服務/反傾銷措施/公告事項)網頁查閱或下載。

部 長 張 盛 和


發布單位: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6-02-23 點閱次數: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