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11028245號
附件:
主旨: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不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本部將繼續調查,完成傾銷之最後認定。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本(111)年10月20日第42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第42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傾銷初步調查認定,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涉案廠商確有傾銷事實,且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應繼續調查完成最後認定;依本案調查所得資料研判,尚無須對涉案貨物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二、涉案貨物
(一)貨品名稱:浮式平板玻璃(float glass, in sheets),分為明板浮式玻璃(clear float glass)及色板浮式玻璃(tinted float glass)。
(二)貨品範圍:
1、以「浮式」方法製造之平板玻璃。
2、厚度低於或等於19mm(公厘),但超過1.1mm(公厘)。
3、不限寬度、長度。
4、不含金屬線、不具「吸收、反射或不反射層」、且未經其他方式加工之浮式平板玻璃。
(三)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0052990107及70052100006。
(四)用途:可直接使用或作為加工玻璃之基板。
三、涉案國及涉案廠商之傾銷差率初步認定如下: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
(二)馬來西亞:
1、Xinyi Energy Smart (Malaysia) Sdn Bhd:22.08%。
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129.32%。
(三)印尼:
1、PT Asahimas Flat Glass Tbk:5.76%。
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137.28%。
(四)泰國:
1、AGC Flat Glass (Thailand) PLC.:0%。
2、Guardian Industries Corp Ltd.及Guardian Industries Rayong Co. Ltd.:28.96%。
3、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57.39%。
四、本案尚須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傾銷差率或作成不同結論。
五、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本部初步認定之案件,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本部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六、本案相關文件:本部本年5月6日台財關字第1111011360號公告及同年9月12日台財關字第1111022727號公告。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者,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八、傾銷初步認定報告公開版請至本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部長 蘇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