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3101701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葉哲瑋君解除出國限制函1件(如附件名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 附表所列之應受送達人,因原處分送達不合法尚未生效,業經解除其出國限制在案,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公示送達。
二、 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 上開應送達函,現由本部關務署關務查緝組承辦人員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該組上班時間至該組領取。(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9樓,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4)
部長 莊 翠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