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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口後須依據需求再進行加工為各種不同產品之未加工玻璃塊,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規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7001.00.00號。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01006236號


一、進口後須依據需求再進行加工為各種不同產品之未加工玻璃塊,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規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7001.00.00號。

二、本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有本令適用。


部   長     蘇  建  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1-03-11 點閱次數:1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