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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越南產製進口特定冷軋不銹鋼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51021521號
附件:

主旨: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越南產製進口特定冷軋不銹鋼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第1項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5年7月28日第70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品名稱:特定冷軋不銹鋼扁軋鋼品(Certain cold-rolled, fla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roducts)。
    (二)貨品範圍:捲盤狀或非捲盤狀,經冷軋後,不論是否經任何表面處理或進一步加工之不銹鋼扁軋鋼品。
    (三)貨品規格:
      1、厚度:0.05公厘(含)以上至6.10公厘(含)以下。
      2、成分(以重量計):
      (1)鎳含量5%(含)以上至20%(含)以下。
      (2)鉻含量15%(含)以上至25%(含)以下。
      (3)錳含量3%(含)以下。
      (4)鋁含量0.5%(含)以下。
      3、排除項目:表面經塗鍍或被覆金屬之鋼品,不屬涉案貨物。
    (四)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193110102、72193110905、72193190114、72193190123、72193190196、72193190203、72193190908、72193210101、72193210904、72193290113、72193290122、72193290195、72193290202、72193290907、72193310100、72193310903、72193390112、72193390121、72193390194、72193390201、72193390906、72193410109、72193410902、72193490111、72193490120、72193490193、72193490200、72193490905、72193510108、72193510901、72193590110、72193590129、72193590192、72193590209、72193590904、72199000905、72202010102、72202010905、72202090114、72202090123、72202090196、72202090203、72202090908、72209010198、72209010991、72209090146、72209090164、72209090191、72209090299、72209090994計50項。
    (五)用途:主要供加工處理為不同之用品,應用於餐廚用具、食品、家電、建築裝潢、航太、石化、機械及交通業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國:越南。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Posco VST、Yongjin Metal Technology (Vietnam) Co., Ltd.、Tan Viet Metal Technology Co., Ltd.、Nam Phat Group、Oss Dai Duong International Joint Stock Company、Son Ha SSP Vietnam Ltd. Co.、Sunny Vietnam Technology Co., Ltd、Inox Hoang Vu Stainless Steel Corporation、Hoa Sen Nhon Hoi–Binh Dinh One Member Limited Liabilities Company、Saigon Steel Service and Processing Co., Ltd.、Vietnam Steel Corporation、VN Steel–Phu My Flat Steel Co., Ltd.、Kim Vi Stainless Steel Commercial Producing Joint Stock Company、YGS Vina Co., Ltd.、DSM VN Co., Ltd.、TVL Joint Stock Company、Inox Viet Nam Production And Trading Co., Ltd.、Lam Khang Joint Stock Company、Nam Thuan Phat Industrial Co., Ltd.、Diep Nam Phuong Production and Trading Co., Ltd.。
    (三)已知之進口商:隆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
    (四)其他申請書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申請書摘要:
    (一)傾銷說明:
      1、出口價格:以我國海關進口統計資料(CIF價格)扣除內陸運費、出口費用及海運費等相關費用後,計算涉案貨物出廠層次出口價格。
      2、正常價格:申請人委託調研公司取得越南河內及胡志明市304及316鋼種內銷價格,扣除內陸運費調整至出廠層次,作為涉案貨物之正常價格。
      3、傾銷差率:依前開資料計算114年越南傾銷差率為31.36%。
    (二)損害我國產業說明:112年至114年之資料顯示,我國自越南進口之涉案貨物自113年起大量增加,其在我國市場與進口市場之占有率及其相對我國生產量之比率均逐年增加,且涉案貨物以低於國產品價格銷售,致國產品被迫減價與之競爭,甚至低於生產成本銷售,惟仍不敵涉案貨物,以致流失客戶,造成國內產業市場占有率下降、虧損情況持續擴大,顯示涉案貨物傾銷進口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三)因果關係:涉案貨物進口絕對數量與相對數量均持續增加,國產品市場占有率逐年下降,且涉案貨物價格逐年下降,已低於國產品生產成本銷售,致使國產品被迫減價與之競爭,造成國內產業市場占有率及獲利指標持續惡化,顯示越南低價傾銷行為係造成國內產業損害之主因。
  四、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方式及對象: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調查該進口貨物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並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本部。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內,應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資料期間:傾銷部分,自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四)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問卷調查對象:
      1、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及進口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出口商如未生產涉案貨物,則須請涉案貨物製造商一同填具應訴申請表並接受本部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未申請應訴調查之製造商或出口商,本部將依申請書等可得資料予以核定傾銷差率。
      2、自越南輸入我國之涉案貨物,無論是否由越南產製均屬調查對象。
  五、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六、本案申請書公開版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莊  翠  雲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6-08-14 點閱次數: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