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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101032170號


修正「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九點

 

署 長 謝 鈴 媛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1-12-09 點閱次數: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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