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廢止「海關辦理統一及變更進口貨物稅則號別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台關稅字第11110185271號

廢止「海關辦理統一及變更進口貨物稅則號別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

署長 彭 英 偉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2-10-03 點閱次數: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