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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度起,從事受控交易之自用保稅倉庫業者依關稅法第58條規定申報進口貨物存入保稅倉庫並繳納存倉保稅貨物所涉稅費足額保證金,其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內未辦理重整,該自用保稅倉庫業者得於同一會計年度期間內申報保稅貨物運往課稅區時,依本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01033002號


自111年度起,從事受控交易之自用保稅倉庫業者依關稅法第58條規定申報進口貨物存入保稅倉庫並繳納存倉保稅貨物所涉稅費足額保證金,其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內未辦理重整,該自用保稅倉庫業者得於同一會計年度期間內申報保稅貨物運往課稅區時,依本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

 

部 長 蘇 建 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2-01-12 點閱次數: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