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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落日調查。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01021622號
附件:

 

主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落日調查。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44條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0年7月30日第30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品名稱:特定鍍鋅、鋅合金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
(二)貨品範圍:以電解法或其他(含熱浸)方法,鍍或塗(純)鋅或鋅合金之特定扁軋鋼品,不論寬度、厚度,波浪化或非波浪化、捲狀或非捲狀,各種表面處理皆包括在內。
(三)貨品成分:
1、底材成分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不論係以熱軋、冷軋鋼捲或添加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之合金鋼鋼品產製者: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及鈦含量,均包含在涉案貨物範圍內。
2、凡表面鍍層含鋅,不論鍍層之其他鋅合金含量比率,包括純鋅及鋅鐵合金,鋅鋁或鋁鋅等各項鋅合金鍍層,均包含在涉案貨物範圍內。
(四)排除鋼品:鍍鋅鋁鎂合金,鍍層之鎂成分逾2%之扁軋鋼品,不屬涉案貨物。
(五)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103000104、72103000202、72103000907、72104100003、72104900318、72104900327、72104900336、72104900416、72104900425、72104900434、72104900513、72104900522、72104900531、72104900611、72104900620、72104900639、72104900906、72106100115、72106100124、72106100133、72109090004、72122000006、72123000102、72123000200、72125090000、72259100005、72259200004、72259910005、72269910004及72269920002。
(六)用途:廣泛用於建築材料、運輸工業、農業設備、資訊用途、家具電器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及韓國。
(二)已知之製造商或出口商:
1、中國大陸:鞍鋼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沙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河鋼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天津海鋼板材有限公司、江陰宗承鋼鐵有限公司、天津海津德商貿易有限公司、張家港揚子江冷軋板有限公司、張家港沙鋼同信鍍鋅鋼板有限公司、福建凱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寶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本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
2、韓國:東國製鋼集團—聯合鋼鐵公司、浦項鋼鐵公司、現代HYSCO。
(三)已知之進口商:凱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尚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盟鑫金屬有限公司、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未列名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或代理商。
三、申請書摘要:
四、中國大陸生產屬關稅配額之貨物是否准予開放進口,以經濟部公告之輸入規定為準。
(一)傾銷說明: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家公司主張中國大陸涉案貨物出口至我國及鄰近亞洲國家,均存在傾銷情事;韓國出口涉案貨物至我國之數量顯著減少,惟仍傾銷鄰近亞洲國家,若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將繼續或再發生。
1、出口價格:以我國海關進口統計資料(CIF價格)或IHS Markit Ltd.出口統計資料(FOB價格),扣除相關費用(海運費、保險費、內陸運費及出口費用)調整至出廠層次,作為涉案貨物出口價格。
2、正常價格:以Fastmarkets-MB蒐集之中國大陸國內流通價格(出廠價格)為中國大陸正常價格;另依據實施辦法第32條第5項規定,主張以印度國內流通價格(出廠價格)作為中國大陸正常價格。韓國係以浦項鋼鐵公司、現代鋼鐵公司及東國製鋼集團—聯合鋼鐵公司3家韓國主要大型鋼鐵廠之內銷牌價(出廠價格)平均計算,作為涉案貨物出廠層次之正常價格。
3、傾銷差率:依前開資料計算,中國大陸出口我國傾銷差率為21.72%至30.25%;中國大陸及韓國出口鄰近我國亞洲國家傾銷差率分別為34.49%至43.91%,及19.38%至20.19%。
(二)損害我國產業說明:課徵反傾銷稅初期,國內鍍鋅鋼板產業生產量回穩、獲利好轉,但後期由於涉案國仍持續以削價方式與我國同類貨物競爭,並受全球鋼市景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國產品生產量減少,我國產業持續虧損。在中國大陸及韓國涉案貨物產能龐大且過剩,復受制於各國多項貿易救濟措施致去化受限,其出口價格又極具調整能力,若停止對涉案國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國內產業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
四、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方式及對象: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44條第4項規定,本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調查認定,並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進行調查,並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認定後,通知本部。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資料期間:傾銷部分,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四)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問卷調查對象:
1、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
2、自涉案國輸入我國之涉案貨物,無論是否由涉案國產製均屬調查對象;倘涉案貨物非由該國產製,傾銷差額本部將依實施辦法第32條第4項規定認定。
(六)依實施辦法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意旨,完整填復問卷且配合本部傾銷調查之涉案廠商,始得提出消除傾銷致不損害我國產業之具結申請。
五、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期間至110年8月21日屆滿5年,依實施辦法第44條第2項規定,於落日調查認定完成前應依原核定稅率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六、本部95年5月29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中國大陸列為非市場經濟國家,述明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辦理反傾銷調查時,依據內需市場規模及社經發展程度等原則,選擇適當之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第三國,決定正常價格。本案利害關係人如認有其他適當國家,請提供調查資料期間涉案貨物在該第三國國內市場之正常價格資料供本部參考。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八、本案申請書公開版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網頁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蘇 建 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1-08-20 點閱次數: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