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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釀酒商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自114年7月3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41016836號
附件:

主旨:台灣釀酒商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自114年7月3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2條至第14條,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4年6月26日第62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第62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依據經濟部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將繼續遭受損害;復經本部初步調查認定有傾銷情事,爰依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對相關涉案廠商之涉案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
   二、本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範圍、對象、稅率及期間如下:
    (一)課徵範圍:
     1、貨品名稱:麥芽釀造啤酒(Beer made from malt)。
     2、貨品範圍:以大麥或小麥之發芽穀物、啤酒花及水等原料釀造且未經蒸餾之酒類。發酵過程添加任何調味料仍屬涉案貨物範圍。
     3、貨品規格:酒精濃度(以容積計)超過0.5%且未超過10%。不論任何包裝形式均屬涉案貨物範圍。
     4、參考貨品分類號列:2203.00.00.00.1。
     5、用途:酒類飲品。
    (二)課徵對象:
     1、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2、國外製造商及出口商: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國內進口商:南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麒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及鉅霖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臨時課徵稅率:
     1、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百威雪津(漳州)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百威(武漢)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及百威東南銷售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33.85%。
     2、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13.13%。
     3、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64.14%。
     4、前揭個別廠商之臨時課徵稅率,係依其於調查資料期間提供資料計算決定,故涉案貨物須由該等廠商於該國生產製造並直接出口至我國,始得適用;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等3家製造商生產之涉案貨物,須由百威東南銷售有限公司直接出口至我國,始得適用渠等之個別稅率,如由該等製造商自行出口或委由其他公司出口,均不適用。
    (四)課徵期間:依據實施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臨時課徵之反傾銷稅,其課徵期間最長為4個月;如經占涉案貿易額相當比例之國外出口商請求,得延長為6個月。
   三、本案尚須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傾銷差率或作成不同結論。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本部初步認定之案件,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本部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五、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14年3月11日台財關字第1141006033號公告。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者,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七、傾銷初步認定報告公開版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莊    翠     雲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5-06-27 點閱次數: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