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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草案。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5102307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鑑於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已遭濫用為新興毒品之吸食工具,為阻絕新興電子煙氾濫,提高海關緝私條例裁罰之嚇阻不法效果,預告期間定為7日。
    五、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三)聯絡人:廖稽核。
    (四)電話:02-25505500 分機2958。
    (五)傳真:02-25508100。
    (六)電子郵件:doi@customs.gov.tw。
    (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莊      翠      雲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6-08-28 點閱次數: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