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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151028884號

修正「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三

署 長 彭 英 偉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6-10-29 點閱次數: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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