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經加字第11004601981號、台財關字第11010114711號
附件:
主旨:修正「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產製之產品輸往課稅區附加價值計算方式」,名稱並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產製之產品輸往課稅區附加價值計算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產製之產品輸往課稅區時,其附加價值依出廠時形態之價格減去所使用之未稅直、間接進口原料、物料及半製品價格計算。但未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核算產品附加價值者,得按其出廠時形態價格之百分之三十計算。
部 長 王 美 花
部 長 蘇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