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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自114年7月3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41016833號
附件:

主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自114年7月3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2條至第14條,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4年6月26日第62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第62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依據經濟部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將繼續遭受損害;復經本部初步調查認定有傾銷情事,爰依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對相關涉案廠商之涉案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
  二、本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範圍、對象、稅率及期間如下:
   (一)課徵範圍:
    1、貨品名稱:特定熱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 hot-rolled steel products)。
    2、貨品範圍:熱軋之非合金鋼及其他合金鋼,未進一步加工且未經軋壓凸紋之扁軋鋼品。
    3、貨品規格:
     (1)厚度:
       甲、捲盤狀:1.1公厘(含)以上至25.4公厘(含)以下。
       乙、非捲盤狀:1.1公厘(含)以上,但未達6公厘。
     (2)成分:
       甲、以鐵為主;碳含量以重量計2%(含)以下。
       乙、其他元素含量以重量計不逾下列標準:錳2.50%、矽3.64%、銅1.50%、鋁1.50%、鉻2.18%、鈷0.30%、鉛0.40%、鎳5.01%、鎢0.30%、鉬0.96%、鈮或鈳0.10%、釩0.30%、鋯0.30%。
       丙、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於涉案貨物範圍內。
     (3)排除項目:具下列任一項特性或規格之扁軋鋼品,不屬於涉案貨物:
       甲、以重量計含至少0.5%,但不超過7%之矽及不超過0.08%碳之合金鋼,亦可含不超過1%之鋁,但不含其他元素之比例足使此鋼具有其他合金鋼之特性者。
       乙、NK-KL24B及KL27抗凍攝氏負50度鋼材。
       丙、ASTM規範A537 Class 2。
       丁、JIS規範SPV490Q。
       戊、SX105V G05。
       己、非捲盤狀且符合下列任一規範及所訂規格者:
        (甲)Grade EH32、EH36、EH40及EH47之高拉力船用鋼板
          子、寬度1.8公尺以下,且每張重量超過18公噸,或
          丑、寬度超過1.8公尺,且每張重量超過12公噸。
        (乙)經各國驗船協會(如美國ABS、日本NK等)認證,寬度超過3.8公尺、長度無限制惟不得小於寬度,或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之船用鋼板。
        (丙)EN規範S355J0、S355J0-Z15、S355J0-Z25、S355J0-Z35、S355J2、S355J2-Z15、S355J2-Z25、S355J2-Z35、S355JR、S355JR-Z15、S355JR-Z25、S355JR-Z35、S355K2、S355K2-Z15、S355K2-Z25、S355K2-Z35、S355ML、S355ML-Z15、S355ML-Z25、S355ML-Z35、S420ML、S420ML-Z15、S420ML-Z25、S420ML-Z35、S355NL、S355NL-Z15、S355NL-Z25、S355NL-Z35、S420NL、S420NL-Z15、S420NL-Z25、S420NL-Z35、S460NL、S460NL-Z15、S460NL-Z25、S460NL-Z35、S460ML、S460ML-Z15、S460ML-Z25、S460ML-Z35
      子、寬度1.8公尺以下,且每張重量超過18公噸,或
      丑、寬度超過1.8公尺,且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
   4、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082510103、72082510201、72082520101、72082520209、72082530109、72082530207、72082610004、72082620002、72082630000、72082710101、72082710209、72082720109、72082720207、72082730107、72082730205、72083610002、72083620000、72083630008、72083710109、72083710207、72083720107、72083720205、72083730105、72083730203、72083810000、72083820008、72083830006、72083910107、72083910205、72083920105、72083920203、72083930103、72083930201、72085210109、72085220107、72085230105、72085310000、72085320008、72085330006、72085410107、72085410205、72085420105、72085420203、72085430103、72085430201、72111320100、72111330108、72111340106、72111420109、72111420207、72111430107、72111430205、72111440105、72111440203、72111910008、72111920006、72111930004、72111940002、72111950009、72111960007、72253000009、72254000203、72254000908、72269100200及72269100905計65項。
   5、用途:應用於建築與結構工程、汽車工業、家電、鋼管油氣管線及高壓氣體容器等。
  (二)課徵對象:
   1、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2、國外製造商及出口商: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鞍鋼集團有限公司、鞍鋼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本鋼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首鋼股份有限公司、首鋼遷安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及河北安豐鋼鐵集團。
   3、國內進口商: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世全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寶和通商有限公司、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金大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臨時課徵稅率:
   1、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寶鋼湛江鋼鐵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上海梅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16.90%。
   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20.15%。
   3、前揭個別廠商之臨時課徵稅率,係依其於調查期間提供資料計算決定,故涉案貨物須由該等廠商於該國生產製造並直接出口至我國,始得適用。
  (四)課徵期間:依據實施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臨時課徵之反傾銷稅,其課徵期間最長為4個月;如經占涉案貿易額相當比例之國外出口商請求,得延長為6個月。
  三、本案尚須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傾銷差率或作成不同結論。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本部初步認定之案件,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本部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五、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14年3月11日台財關字第1141006034號公告。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者,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七、傾銷初步認定報告公開版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莊 翠 雲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5-06-27 點閱次數: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