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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三條之一、「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之一、「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01002321號


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三條之一、「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之一、「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三條之一、「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之一、「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


部 長 蘇 建 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1-01-27 點閱次數: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