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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第3次落日調查。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11030056號
附件:

主旨: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第3次落日調查。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44條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1年11月4日第43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品名稱及範圍:方巾、浴巾、枕巾、毛巾、毛巾被、餐巾、茶巾、床巾、腳踏布、桌巾等棉質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織物製品,與未漂染、未印花、未繡花等毛巾疋布、成品或半成品,總稱「毛巾產品」(Towelling Products)。
(二)材質:棉質或類似毛圈織物。
(三)規格:所有尺寸及以紗支數50s以下所有品級棉紗所織造之毛巾產品。
(四)用途:所有用途,主要用於清潔、盥洗及廚房使用。
(五)參考貨品稅則號別:6302.60.00及6302.91.00。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昆山森鳴紡織有限公司、浙江雙燈家紡有限公司、上海卡璐達家居紡織品有限公司、南京佳友紡織品有限公司、上海千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UCHINO INTERNATIONAL PTE LTD.、南通元福紡織有限公司、中紡河南棉花進出口公司、保定新高新進出口有限公司、武漢金林紡織貿易有限公司、曲阜騰龍棉紡織品有限公司、廣西梧州光華毛巾有限公司、岳陽市華美巾被織造有限公司、上海新昌出口有限公司、武漢謙誠貿易有限公司、廣西柳州騰龍毛巾製衣有限公司、蘇州銘德紡織有限公司、北京京冠毛巾有限責任公司、蘭溪市浩進紡織服飾有限公司。
(三)已知之進口商或代理商:森鳴實業有限公司、葦慶興業有限公司、唐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紅實業有限公司、千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禾菁國際有限公司、盈宏織造有限公司、葦騏企業有限公司。
(四)其他未列名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
三、申請書摘要:
(一)傾銷說明:中國大陸涉案貨物繼續以高於微量之傾銷差額傾銷我國,可合理推斷,一旦停止課徵反傾   銷稅,該國可能繼續傾銷我國市場。
1、出口價格:以我國海關統計資料(CIF價格),扣除海運費、保險費、通關費用及內陸運費,調整至出廠層次,作為涉案貨物之出口價格。
2、正常價格:中國大陸生產要素仍受政府控制,市場因政府干預影響而嚴重扭曲,本部95年5月29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列中國大陸為適用非市場經濟之國家,爰按實施辦法第32條第5項規定,以土耳其輸往我國之可資比較銷售價格,扣除海運費、保險費、通關費用及內陸運費,調整至出廠層次,作為涉案貨物之正常價格。
3、傾銷差率:依前開出口價格、正常價格及CIF價格,計算涉案貨物傾銷差率為24.12%。
(二)損害我國產業說明:課徵反傾銷稅後,中國大陸毛巾進口量逐年減少,我國毛巾產業在政府輔導措施下已逐步調整體質而使得營運狀況好轉,但屬於脆弱型產業,難以因應涉案貨物低價競爭。若停止課徵反傾銷稅,於中國大陸毛巾產量仍持續增加並採取鼓勵出口政策下,可能再度低價大量出口涉案貨物至我國,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
四、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方式及對象: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44條第4項規定,本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調查認定,並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進行調查,並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認定後,通知本部。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資料期間:傾銷部分,自110年10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四)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問卷調查對象:
1、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
2、自涉案國輸入我國之涉案貨物,無論是否由涉案國產製均屬調查對象;倘涉案貨物非由該國產製,傾銷差額本部將依實施辦法第32條第4項規定認定。
五、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期間至111年12月20日屆滿5年,依實施辦法第44條第2項規定,於落日調查認定完成前應依原核定稅率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六、本部95年5月29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列中國大陸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並述明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辦理反傾銷調查時,依據內需市場規模及社經發展程度等原則,選擇適當之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第三國,決定正常價格。本案利害關係人如認有其他適當國家,請提供調查資料期間涉案貨物在該第三國國內市場之正常價格資料供本部參考。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八、本案申請書公開版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網頁查閱或下載。

部長 蘇 建 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2-11-30 點閱次數: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