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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21012307號
附件:

主旨: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第1項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2年4月26日第46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品名稱:平面印刷用版材(Offset printing plate)。
(二)貨品範圍:以鋁含量90%(含)以上之純鋁或鋁合金為底材,表層塗佈對紫外光及紫光等光或熱能敏感之感光膠,用以作為平面印刷用尚未曝光之版材。
(三)貨品規格:
1、厚度:0.135公厘(含)以上至0.44公厘(含)以下。
2、尺寸:任一邊超過255公厘。
(四)參考貨品分類號列:3701.30.00.108、3701.30.00.206及3701.30.00.901。
(五)用途:供下游印刷業者利用曝光方式將圖案製版後印刷雜誌、報紙、書籍、廣告傳單、教科書、包裝(盒)紙、說明書、日月曆、名片,甚至鋁罐(飲料)等平面印刷品。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國:中國大陸。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強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愛克發(無錫)印版有限公司、上海寶士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康爾達新材料有限公司、富士膠片(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重慶華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黃山金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樂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寶圖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匯達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木數碼印刷版材有限公司、成都新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韻燕印刷版材有限公司、承德天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龍馬鋁業集團有限公司、成都星科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成都華維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華北鋁業有限公司、青島再現新材料有限公司、柯達(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及廣東潮新科印刷材料實業有限公司。
(三)已知之進口商:華旭實業有限公司等17家廠商。
(四)其他申請書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申請書摘要:
(一)傾銷說明:
1、出口價格:以我國海關進口統計資料(CIF價格),扣除海運費及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後,計算中國大陸之出廠層次出口價格。
2、正常價格:申請人主張中國大陸屬非市場經濟國家,以巴西輸往阿根廷印刷版材之銷售價格扣除運費及保險費等項目調整至出廠層次作為中國大陸之正常價格。
3、傾銷差率:依前開資料計算110年第3季至111年第2季中國大陸傾銷差率為46.42%。
(二)損害我國產業說明:108年至111年上半年間,中國大陸持續將大量且低價之涉案貨物銷售至我國市場,其於我國市場占有率及其占我國生產量之比率均逐年增加,且因涉案貨物持續低價傾銷,致國產品被迫調降價格,於原料價格上漲之際亦無法足額調高售價,造成國內產業同類貨物之生產量、內銷量、市場占有率、內銷營業利益及投資報酬率等經濟指標均大幅下降,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
(三)因果關係:涉案貨物占我國進口市場99%以上,為我國主要進口來源,其於我國市場占有率亦逐年增加,排擠國產品銷售市場,且其進口價格始終低於國產品內銷價格,致國產品被迫減價,於原料價格上漲時也無法完整反應成本,造成國內產業生產、銷售及獲利等重要指標均呈下降趨勢,營運狀況惡化,顯示中國大陸低價傾銷行為係造成國內產業損害原因。
四、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方式及對象: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調查該進口貨物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並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本部。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內,應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資料期間:傾銷部分,自111年4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四)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問卷調查對象:
1、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未申請應訴調查之製造商或出口商,本部將依申請書等可得資料予以核定傾銷差率。
2、自中國大陸輸入我國之涉案貨物,無論是否由中國大陸產製均屬調查對象。
五、申請人主張中國大陸屬非市場經濟國家,應適用本部95年5月29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以市場經濟之第三國可資比較銷售價格,作為其正常價格。本案申請人選定巴西作為中國大陸之替代第三國,利害關係人如認有其他適當國家,請提供調查資料期間涉案貨物在該第三國國內市場之正常價格資料供本部參考。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七、本案申請書公開版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網頁查閱或下載。

部長 莊 翠 雲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3-05-25 點閱次數: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