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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案,原核定中普(邯鄲)鋼鐵有限公司及關聯出口商北京普陽國際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具結措施,自公告之日起不再適用,嗣後該等公司出口至我國之碳鋼鋼板,將依原核定稅率59.57%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01006020號

附件:

主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案,原核定中普(邯鄲)鋼鐵有限公司及關聯出口商北京普陽國際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具結措施,自公告之日起不再適用,嗣後該等公司出口至我國之碳鋼鋼板,將依原核定稅率59.57%課徵反傾銷稅。

依據:
一、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5條之1。

二、相關文件:本部106年2月20日台財關字第1061003661號公告。


部   長     蘇  建  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1-03-08 點閱次數: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