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01004252號
附件:
主旨: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自110年2月22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2條至第14條及110年1月14日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第25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第25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依據經濟部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將繼續遭受損害;復經本部初步調查認定有傾銷情事,爰依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對相關涉案廠商之涉案貨物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
二、本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範圍、對象、稅率及期間如下:
(一)課徵範圍:
1、貨品名稱及範圍:特定鋁箔(Certain aluminum foil),且符合下列事項:
(1)鋁純度在99.9%(含)以下,但超過99.3%。
(2)厚度低於0.007公厘,但高於或等於0.005公厘。
(3)經軋製但未進一步加工。
(4)未經表面處理。
(5)無襯。
(6)無論其長寬、重量、捲狀或非捲狀。
(7)單面光。
2、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6071120006及76071190001。
3、用途:屬包裝用鋁箔,可廣泛用於民生日用包裝材料,除可為食品包裝,亦可作為香菸褙紙及金銀紙等。
(二)課徵對象:
1、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2、國內進口商: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卡思美材料有限公司。
3、國外製造商或出口商:江蘇大亞鋁業有限公司、江蘇中基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廈順鋁箔有限公司、鼎勝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雲南浩鑫鋁箔有限公司、煙臺東海鋁箔有限公司、上海神火鋁箔有限公司、上海恩遠實業有限公司及丹陽市精益鋁業有限公司。
4、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
(三)臨時課徵稅率:
1、上海神火鋁箔有限公司:28.28%。
2、昆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32.36%。
3、江蘇大亞鋁業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及丹陽市精益鋁業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29.10%。
4、廈門廈順鋁箔有限公司:19.86%。
5、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32.36%。
6、前述個別廠商之臨時課徵稅率,係依據該等廠商於調查期間提供資料得出之傾銷差率而定,因此,涉案貨物須由該等廠商生產製造並直接出口至我國,始得適用其個別臨時課徵稅率。
(四)課徵期間:依據實施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臨時課徵之反傾銷稅,其課徵期間最長為4個月;如經占涉案貿易額相當比例之國外出口商請求,得延長為6個月。
三、本案尚須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傾銷稅率或作成不同結論。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本部初步認定之案件,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本部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五、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9年8月4日台財關字第1091017977號公告及109年12月11日台財關字第1091035200號公告。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者,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七、本案傾銷初步認定報告公開版電子檔請至本部關務署網頁(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蘇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