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21011556號
附件:
主旨: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核定課徵反傾銷稅,自112年5月22日起實施,為期5年。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條、第16條,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2年4月26日第46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之範圍、對象、稅率及期間如下:
(一)課徵範圍:
1、貨品名稱:浮式平板玻璃(float glass, in sheets),分為明板浮式玻璃(clear float glass)及色板浮式玻璃(tinted float glass)。
2、貨品範圍:
(1)以「浮式」方法製造之平板玻璃。
(2)厚度低於或等於19mm(公厘),但超過1.1mm(公厘)。
(3)不限寬度、長度。
(4)不含金屬線、不具「吸收、反射或不反射層」、且未經其他方式加工之浮式平板玻璃。
3、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0052990107及70052100006。
4、用途:可直接使用或作為加工玻璃之基板。
(二)課徵對象及稅率:
1、輸出國或產製國: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
2、馬來西亞:
(1)Xinyi Energy Smart (Malaysia) Sdn Bhd:20.89%。
(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129.32%。
3、印尼:
(1)PT Asahimas Flat Glass Tbk:10.32%。
(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87.76%。
4、泰國:
(1)AGC Flat Glass (Thailand) PLC.:0%。
(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32.45%。
5、前揭個別廠商之課徵稅率,係依其於調查期間提供資料計算決定,故涉案貨物須由該等廠商於該國生產製造並直接出口至我國者,始得適用。
(三)課徵期間:自112年5月22日至117年5月21日,為期5年。
二、本案分別經本部及經濟部最後認定部分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有關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無充分證據顯示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三、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11年5月6日台財關字第1111011360號公告、111年9月12日台財關字第1111022727號公告、111年11月9日台財關字第1111028245號公告、111年12月28日台財關字第1111032889號公告及112年2月18日台財關字第1121003873號公告。
四、本案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公告核定結果,得自公告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部 長 莊翠雲出國
政務次長 阮清華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