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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台關稅字第1141024859號

修正「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

署 長 彭 英 偉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5-09-17 點閱次數: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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