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台關稅字第1141024859號 修正「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 署 長 彭 英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