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01022555號
附件:
主旨: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10年2月22日實施,為期5年。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條、第16條、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2項規定,及110年8月12日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第3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貨物說明:
1、貨品名稱及範圍:特定鋁箔(Certain aluminum foil),且符合下列事項:
(1)鋁純度在99.9%(含)以下,但超過99.3%。
(2)厚度低於0.007公厘,但高於或等於0.005公厘。
(3)經軋製但未進一步加工。
(4)未經表面處理。
(5)無襯。
(6)無論其長寬、重量、捲狀或非捲狀。
(7)單面光。
2、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6071120006及76071190001。
3、用途:屬包裝用鋁箔,可廣泛用於民生日用包裝材料,除可為食品包裝,亦可作為香菸褙紙及金銀紙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1、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2、國外製造商或出口商:江蘇大亞鋁業有限公司、江蘇中基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廈順鋁箔有限公司、鼎勝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雲南浩鑫鋁箔有限公司、煙臺東海鋁箔有限公司、上海神火鋁箔有限公司、上海恩遠實業有限公司及丹陽市精益鋁業有限公司。
3、國內進口商: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卡思美材料有限公司。
4、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
二、核定課徵反傾銷稅:
(一)應稅貨物範圍:同前揭涉案貨物範圍。
(二)課徵對象與稅率:
1、上海神火鋁箔有限公司:28.20%。
2、昆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31.36%。
3、江蘇大亞鋁業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及丹陽市精益鋁業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27.23%。
4、廈門廈順鋁箔有限公司:19.42%。
5、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31.36%。
6、前揭個別廠商之課徵稅率,係依其於調查期間提供資料計算決定,故涉案貨物須由該等廠商於中國大陸生產製造並直接出口至我國者,始得適用之。
(三)課徵期間:自110年2月22日(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至115年2月21日,為期5年。
三、涉案廠商已繳納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高於依核定課徵稅率算得之稅額者,退還其差額。
四、本案分別經本部及經濟部最後認定涉案貨物確有傾銷情事,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有關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無充分證據顯示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五、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9年8月4日台財關字第1091017977號公告、109年12月11日台財關字第1091035200號公告、110年2月18日台財關字第1101004252號公告、110年4月15日台財關字第1101009860號公告及110年6月3日台財關字第1101014933號公告。
部 長 蘇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