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41033383號
附件:
主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第1項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4年12月4日第66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品名稱: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Cold-rolled, flat-rolled non-oriented electrical steel products)。
(二)貨品範圍:捲盤狀或非捲盤狀,表面塗覆非金屬絕緣材料之冷軋扁軋鋼品。
(三)貨品規格:
1、厚度:0.135公厘(含)以上至0.715公厘(含)以下。
2、成分(以重量計):
(1)矽及鋁含量符合下列任一標準:
甲、矽大於0.40%但不逾4.00%,且鋁不逾1.60%。
乙、矽大於0.20%但不逾0.40%,且鋁大於0.30%但不逾1.60%。
(2)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碳0.02%、錳1.05%、磷0.90%、硫0.025%、硼0.05%、鉻0.05%、鈷0.05%、銅0.05%、鉛0.05%、鉬0.05%、鎳0.05%、鈮0.05%、鈦0.05%、鎢0.05%、釩0.05%、鋯0.05%。
3、排除項目: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為每平方公尺1.5韋伯之測試條件下,鐵損值超過每公斤13.00瓦特,或小於每公斤1.80瓦特之鋼品。
(四)參考稅則號別:72107010、72107020、72107030、72107090、72109010、72109020、72109030、72109090、72124010、72124020、72124030、72124090、72125010、72125020、72125030、72125090、72251100、72251910、72251920、72251930、72259910、72261100、72261910、72261920、72261930、72269990計26項。
(五)用途:應用於馬達、變壓器、穩壓器及電磁開關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國:韓國及中國大陸。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
1、韓國:浦項鋼鐵公司(POSCO)。
2、中國大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鋼鐵有限公司、北京首鋼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鞍鋼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三)已知之進口商:上鋼股份有限公司、億新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麗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韓商浦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宜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曉星天禧股份有限公司、韓商東華21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申請書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申請書摘要:
(一)傾銷說明:
1、出口價格:以我國海關進口統計資料(CIF價格)扣除內陸運費、出口費用及海運費等相關費用後,分別計算韓國及中國大陸涉案貨物出廠層次出口價格。
2、正常價格:申請人以韓國物價協會發布韓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之內銷價格(出廠層次)作為韓國正常價格;申請人主張中國大陸屬非市場經濟國家,以前揭韓國內銷價格作為中國大陸正常價格。
3、傾銷差率:依前開資料計算113年第3季至114年第2季韓國及中國大陸傾銷差率分別為35.85%及17.62%。
(二)損害我國產業說明:111年至114年上半年之資料顯示,我國自涉案國進口之涉案貨物自112年起大量增加,其在我國市場與進口市場之占有率,及其相對我國生產量之比率多逐年增加,且持續降價競爭,113年起已低於國產品價格且價差有擴大情形,國產品被迫調降價格因應,惟仍因降價幅度不及涉案貨物以致流失客戶,造成國內產業之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內銷量、獲利狀況等重要經濟指標多大幅下降,顯示涉案貨物傾銷進口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三)因果關係:涉案貨物進口絕對數量與相對數量多持續增加,國產品內銷量及市場占有率則逐年下降,且涉案貨物價格逐年下降,113年已低於國產品生產成本銷售,致國產品被迫減價與之競爭,造成國內產業之生產、銷售及獲利狀況等重要經濟指標多呈現下降趨勢,營運狀況急遽惡化,顯示涉案國低價傾銷行為係造成國內產業損害之主因。
四、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方式及對象: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調查該進口貨物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並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本部。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內,應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資料期間:傾銷部分,自113年10月1日至114年9月30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四)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問卷調查對象:
1、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及進口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出口商如未生產涉案貨物,則須請涉案貨物製造商一同填具應訴申請表並接受本部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未申請應訴調查之製造商或出口商,本部將依申請書等可得資料予以核定傾銷差率。
2、自韓國及中國大陸輸入我國之涉案貨物,無論是否由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均屬調查對象。
五、申請人主張中國大陸屬非市場經濟國家,應適用本部95年5月29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以市場經濟之第三國可資比較銷售價格,作為其正常價格。本案申請人選定韓國作為中國大陸之替代第三國,利害關係人如認有其他適當國家,請提供調查資料期間涉案貨物在該第三國國內市場之正常價格資料供本部參考。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七、本案申請書公開版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莊 翠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