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15101455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修正「抵達本國機場航程小於或等於4小時之國外機場地點」。
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1條第2項及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8條第2項。
公告事項:「抵達本國機場航程小於或等於4小時之國外機場地點」,業經本署104年6月9日公告在案,最近一次修正為本署114年2月21日台關業字第1141003774號公告,本次修正該公告附表6(如附件),「抵達桃園(TPE)航程小於或等於4小時之國外機場地點」增列峴港(DAD)及德崇(KTI)。
署 長 彭 英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