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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1年9月28日以前發布之關稅法暨海關緝私條例相關釋示函令,除屬海關進口稅則、稅率、原料核退標準、臺灣地區查緝走私分工與執行配套措施、海關內部業務處理之指示另行列入海關工作手冊及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凡未經編入111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者,自112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11028469號

  1. 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1年9月28日以前發布之關稅法暨海關緝私條例相關釋示函令,除屬海關進口稅則、稅率、原料核退標準、臺灣地區查緝走私分工與執行配套措施、海關內部業務處理之指示另行列入海關工作手冊及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凡未經編入111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者,自112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2. 上開111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1年重新研審保留適用。

  部長 蘇 建 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2-11-11 點閱次數: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