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一案,國內同類貨物之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團體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51005707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一案,國內同類貨物之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團體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部於110年9月27日公告(如附件),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並自110年10月4日實施,為期5年,課徵期間將於115年10月3日屆滿。
    二、旨揭生產者或團體認有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必要者,請檢附下列具體事證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具產業代表性。
      (二)涉案貨物傾銷情形仍然存在。
      (三)國內產業損害情形仍然存在,且係涉案貨物之傾銷所造成。
      (四)雖無傾銷致國內產業損害情事,但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損害將繼續或再發生。
   三、本部如決定就本案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展開調查,將另行公告並提供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機會。

部   長      莊      翠      雲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6-03-04 點閱次數:869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