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11004335號
附件:
主旨: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第2次落日調查。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44條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1年2月7日第36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品名稱及範圍:卜特蘭水泥依我國國家標準分為10型,中國大陸出口至我國市場之水泥,須符合我國CNS標準,其添加物不得超過5%。本案以卜特蘭水泥第I、II型(Portland Cement Type I、II)及其熟料(Clinker)為涉案貨物範圍。
(二)材質:卜特蘭水泥係以水硬性矽酸鈣為主要成分之熟料研磨而得之水硬性水泥,通常並與1種或1種以上不同形態之硫酸鈣為添加物共同研磨,製造過程中必先形成熟料,再混入4%石膏,經過粉碎研磨等加工程序,即可製成水泥。
(三)規格:第Ι型又稱普通水泥,係指不具其他任一型水泥之特性者,為國產及進口業者之主要產品,其抗硫酸鹽性較差、水合熱較高。第Π型又稱平熱水泥或稱中熱水泥,其特性為具備中度抗硫酸鹽侵蝕及中度水合熱特性;早期強度較第Ι型為低,但90天以後之晚期強度較高;乾燥收縮較低,耐久性較佳。
(四)用途:第Ⅰ型適用於無特殊要求之一般建築、工程。第Ⅱ型適用於水庫工程、巨積混凝土、道路舖裝、地下構造物、港灣、碼頭、濱海、高樓之基礎及柱樑建築等。
(五)參考稅則號別:25232990及25231090。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二)已知之製造商或出口商:上海海螺建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濟寧中聯水泥有限公司、日照中聯港中水泥有限公司、昌興水泥有限公司、福建省閩台衣產品市場有限公司、青島佑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龍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海上才實業有限公司、Shanghai Way-on Import & Export Co., Ltd.、廈門恒中進出口有限公司。
(三)已知之進口商或代理商: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興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騰輝股份有限公司、寶虹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餘慶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鼎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未列名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或代理商。
三、申請書摘要:
(一)傾銷說明:中國大陸雖停止出口涉案貨物至我國市場,惟仍傾銷其他國家,若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可能因而繼續或再發生。
1、出口價格:以數字水泥雜誌統計出口至菲律賓及澳大利亞之FOB價格,扣除相關費用(包裝費、內陸運費、出口費用及增值稅)調整至出廠層次,作為涉案貨物之出口價格。
2、正常價格:中國大陸水泥產業多為國營企業,受政府政策高度干預且獲高額補貼,本部95年5月29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列中國大陸為適用非市場經濟之國家,爰按實施辦法第32條第5項規定,以印度水泥躉售價格,扣除相關費用(包裝費、內陸運費及貨物與服務稅)調整至出廠層次,另以該國水泥及其熟料之出口價格比推算水泥熟料價格,作為涉案貨物之正常價格。
3、傾銷差率:以FOB出口價格加計保險費及海運費估算CIF價格,並依前開資料計算,涉案貨物之傾銷差率為38.44%及29.06%。
(二)損害我國產業說明:課徵反傾銷稅後,中國大陸雖停止出口涉案貨物至我國市場,惟我國水泥產業因生產成本波動、經濟成長趨緩及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等不利因素,產能利用率大幅下降,甚至有營業虧損及投資報酬率負值情況,該產業體質仍相當脆弱。由中國大陸產能過剩、持續擴張產能及出口傾向等面向觀察,若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涉案貨物可能繼續或再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
四、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方式及對象: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44條第4項規定,本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調查認定,並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進行調查,並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認定後,通知本部。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資料期間:傾銷部分,自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四)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問卷調查對象:
1、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
2、自涉案國輸入我國之涉案貨物,無論是否由涉案國產製均屬調查對象;倘涉案貨物非由該國產製,傾銷差額本部將依實施辦法第32條第4項規定認定。
五、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期間至111年2月19日屆滿5年,依實施辦法第44條第2項規定,於落日調查認定完成前應依原核定稅率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六、本部95年5月29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列中國大陸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並述明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辦理反傾銷調查時,依據內需市場規模及社經發展程度等原則,選擇適當之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第三國,決定正常價格。本案利害關係人如認有其他適當國家,請提供調查資料期間涉案貨物在該第三國國內市場之正常價格資料供本部參考。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八、本案申請書公開版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網頁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蘇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