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0100777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李榮智君限制出國相關函計2件(如附件名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附表所列之應受送達人因欠稅案未結,業經本部依關稅法第48條第5項、第7項及「關務機關辦理限制出國案件規範」規定限制出國在案,原通知限制出國函經本部以郵務送達未果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公示送達。
二、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上開應送達函,現由本部關務署關務查緝組承辦人員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該組上班時間,隨時赴該組領取。(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9樓,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4)
部 長 蘇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