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台關稅字第1121015002號 修正「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署長 彭 英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