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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基於調查需要,傾銷之最後認定期限延長至112年2月7日。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11032889號
附件:

主旨: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基於調查需要,傾銷之最後認定期限延長至112年2月7日。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8條。

代理部長 阮 清 華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2-12-28 點閱次數: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