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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51009182號
附件:

主旨:力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第1項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5年3月26日第68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品名稱:特定聚醯胺薄膜(Certain Polyamide Film)。
      (二)貨品範圍:以重量計含超過50%之聚醯胺-6,不論其表面是否經印刷、塗覆以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表面處理,未切或已切成長方形,但未經進一步加工之薄膜或箔。
      (三)貨品規格:
         1、厚度:0.0114公厘(含)以上至0.0315公厘(含)以下。
         2、寬度:超過5公厘。
         3、排除項目:具下列任一成分或特性之薄膜,不屬涉案貨物:
            (1)薄膜表面含有金屬成分者。
            (2)攝氏20度至23度且相對溼度50%至65%之測試條件下,薄膜厚度為0.015公厘時,氧氣穿透率小於15mL/(m²·day·atm),即小於15毫升/(每平方公尺·每日·1標準大氣壓的純氧)者。
      (四)參考貨品分類號列:39209229105及39209229203。
      (五)用途:應用於食品、化學用品、醫療(藥)用品與電子材料包裝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國:中國大陸。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昆山運城塑業有限公司、運城其龍新材料有限公司、鶴山運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廈門長塑實業有限公司、福建長塑實業有限公司、滄州東鴻制膜科技有限公司、滄州東鴻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重慶明珠塑料有限公司、德州東鴻新材料有限公司、蕪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曉星化纖(嘉興)有限公司及佛山佛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已知之進口商:慕明企業有限公司、展仝企業有限公司、建浜股份有限公司及光展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申請書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申請書摘要:
      (一)傾銷說明:
        1、出口價格:以我國海關進口統計資料(CIF價格)扣除內陸運費、出口費用及海運費等相關費用後,計算涉案貨物出廠層次出口價格。
        2、正常價格:申請人主張中國大陸屬非市場經濟國家,以印尼輸往泰國聚醯胺-6薄膜等產品之銷售價格扣除內陸運費及出口費用調整至出廠層次,作為涉案貨物之正常價格。
        3、傾銷差率:依前開資料計算113年第4季至114年第3季中國大陸傾銷差率為37.63%。
      (二)損害我國產業說明:
        1、111年至114年9月之資料顯示,涉案貨物自112年起持續大量增加,於我國市場占有率及其占我國生產量之比率均逐年增加,其進口價格逐年下降及削價幅度擴大,致國產品被迫減價與之競爭。國產品為保市場占有率,112年已大幅低於生產成本銷售,113年也無法隨成本上漲而提高售價,致虧損持續擴大。114年1月至同年9月國內產業停止價格競爭策略,銷售量及市場占有率因而大幅流失,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大幅下降,嚴重虧損情況也未見改善,顯示涉案貨物傾銷進口已對國內產業造成不利影響。
       2、申請人另主張涉案國為去化過剩產能而增加對我國之出口,且進口價格大幅下降,而其主要出口市場如韓國及印尼等均對其採行反傾銷措施使其出口受限,可預見未來我國必將持續成為其大量低價傾銷之出口市場。
     (三)因果關係:
       1、申請人主張,涉案貨物進口絕對數量與相對數量均持續增加,且涉案貨物進口價格逐年下降並低於國產品價格銷售,致國產品於112年至113年被迫減價與之競爭,甚至大幅低於成本銷售,造成國內獲利狀況持續惡化,114年1月至同年9月國內產業為避免虧損擴大而停止價格競爭策略,但內銷量及市場占有率因而大幅流失,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大幅下降,嚴重虧損情況也未見改善,顯示涉案國低價傾銷行為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2、申請人認為,縱認涉案貨物之傾銷未對國內產業構成實質損害,但觀察涉案國之產能、出口能力及其涉案貨物進口至我國之情況,涉案貨物亦將對我國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
   四、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方式及對象: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調查該進口貨物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並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本部。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內,應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資料期間:傾銷部分,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四)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問卷調查對象:
      1、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及進口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出口商如未生產涉案貨物,則須請涉案貨物製造商一同填具應訴申請表並接受本部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未申請應訴調查之製造商或出口商,本部將依申請書等可得資料予以核定傾銷差率。
      2、自中國大陸輸入我國之涉案貨物,無論是否由中國大陸產製均屬調查對象。
   五、申請人主張中國大陸屬非市場經濟國家,應適用本部95年5月29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以市場經濟之第三國可資比較銷售價格,作為其正常價格。本案申請人選定印尼作為中國大陸之替代第三國,利害關係人如認有其他適當國家,請提供調查資料期間涉案貨物在該第三國國內市場之正常價格資料供本部參考。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七、本案申請書公開版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6-04-10 點閱次數: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