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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一案,課徵期間將於110年8月21日屆滿5年,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請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0100136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一案,課徵期間將於110年8月21日屆滿5年,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請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部106年2月20日台財關字第1061003661號公告,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05年8月22日實施,為期5年(如附件)。
二、本案國內同類貨物之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團體認有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必要者,請檢附下列具體事證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具有產業代表性。
(二)涉案貨物傾銷情形仍然存在。
(三)國內產業損害情形仍然存在,且係涉案貨物之傾銷所造成。
(四)雖無傾銷致國內產業損害情事,但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損害將繼續或再發生。
三、本部如決定就本案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展開調查,將另行公告並提供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之機會。


部 長 蘇 建 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1-01-20 點閱次數: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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