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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以快遞進口供「個人自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貨品分類號列3002.15.00.00-5「免疫產品,具有劑量或零售包裝式樣者」及3822.00.90.90-2「其他診斷或實驗用有底襯之試劑及診斷或實驗用之配製試劑,不論是否有底襯,不包括第3002節或第3006節所列者」2項貨品,合計數量每人未逾100劑者,得依公告事項二填報簡易申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1110124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以快遞進口供「個人自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貨品分類號列3002.15.00.00-5「免疫產品,具有劑量或零售包裝式樣者」及3822.00.90.90-2「其他診斷或實驗用有底襯之試劑及診斷或實驗用之配製試劑,不論是否有底襯,不包括第3002節或第3006節所列者」2項貨品,合計數量每人未逾100劑者,得依公告事項二填報簡易申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
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5月12日FDA器字第1111604872號函及經濟部111年5月12日經貿字第11104602060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5月11日宣布「個人自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便捷通關彈性措施」,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放寬個人輸入少量自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免申請專案核准,為簡化民眾以快遞進口之通關程序,爰公告旨揭事項。
二、報關業者辦理該等貨物申報,得以簡易申報單向海關申報,無論報單類別為X2或X3均應填報貨品分類號列,數量以「劑」計算,數量單位填報「PCE」。
三、輸入個人自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目前由海關暫扣者,得依前述公告事項辦理。


署 長 彭 英 偉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2-05-16 點閱次數: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