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01018664號
附件: 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一案,國內同類貨物之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團體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請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部於106年2月20日公告(如附件),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自該公告之日起為期5年,課徵期間將於111年2月19日屆滿。
二、旨揭生產者或團體認有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必要者,請檢附下列具體事證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具有產業代表性。
(二)涉案貨物傾銷情形仍然存在。
(三)國內產業損害情形仍然存在,且係涉案貨物之傾銷所造成。
(四)雖無傾銷致國內產業損害情事,但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損害將繼續或再發生。
三、本部如決定就本案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展開調查,將另行公告並提供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之機會。
部 長 蘇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