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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釀酒商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自本公告之日起,依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41025541號
附件:

主旨:台灣釀酒商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自本公告之日起,依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4條、第42條,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4年9月16日第64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品名稱:麥芽釀造啤酒(Beer made from malt)。
      (二)貨品範圍:以大麥或小麥之發芽穀物、啤酒花及水等原料釀造且未經蒸餾之酒類。發酵過程添加任何調味料仍屬涉案貨物範圍。
      (三)貨品規格:酒精濃度(以容積計)超過0.5%且未超過10%。不論任何包裝形式均屬涉案貨物範圍。
      (四)參考貨品分類號列:2203.00.00.00.1。
      (五)用途:酒類飲品。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之傾銷差率最後認定如下: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二)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百威雪津(漳州)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百威(武漢)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及百威東南銷售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31.30%。
     (三)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19.13%。
     (四)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51.94%。
  三、回溯課徵反傾銷稅傾銷部分認定:部分進口商符合實施辦法第42條「明知或可得而知國外出口商正進行可能造成損害之傾銷,且於短時間內大量進口涉案產品」要件。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第16條及第42條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及是否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損害部分認定,並評估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
  五、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14年3月11日台財關字第1141006033號公告、114年6月27日台財關字第1141016836號公告、114年7月23日台財關字第1141019397號公告及114年8月22日台財關字第1141022412號公告。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七、傾銷最後認定報告公開版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莊  翠  雲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5-09-24 點閱次數: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