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101025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延長承攬業者申報空運進口快遞貨物分艙單之申報時限事項。
依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8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承攬業者除依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規定時限申報外,自即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之寬限期內,空運進口快遞貨物分艙單之申報截止時間為週六上午7時至週日下午10時之時段或國定假日期間者,其申報截止時間得分別延長至週日下午10時或國定假日之末日下午10時。
二、前開業者應於本次寬限期屆滿後,依相關規定辦理艙單預報事宜。
署 長 謝 鈴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