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111011862號
附件:貳、六、出口報單代號、名稱及適用範圍修正版
主旨:公告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部分內容(如附件劃線部分),並自即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貳、六、出口報單代號、名稱及適用範圍相關內容。
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註1:前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0961005269號公告日期誤植為96年3月12日,爰予以修正為96年3月9日。
(二)註2:
1、將「貨品之加工附加價值率未逾35%者」修正為「使用進口原材料加工或製造之貨品,該輸出貨物之原產地是否為我國,應依據經濟部主管法規貿易法第20條之2第4項與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辦理」。
2、另自國外進口之布匹於我國加工製成布類或雜項產品再輸往美國一節,係引據貿易局85年6月7日貿(85)二發字第06308號公告規定,該公告已不再適用,爰予以刪除。
(三)註3:為避免與註2修正規定重複規範,爰予刪除,並將(五)表-出口報單類別之適用範圍內之「註3」修正為「註2」。
(四)註4:引據之公告(同註2)內容已廢止,且保稅工廠現已無管控該項業務之必要,爰予以刪除。
(五)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條文,一併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
署 長 彭 英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