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台財關字第1141006658號
主 旨: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第2次落日調查案,自公告之日起,依核定稅率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暨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3年12月3日第58次會議及114年3月5日第60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旨案由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並經本部及經濟部分別完成傾銷及產業損害調查,認定如停止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產業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且經濟部綜合分析評估,無充分證據顯示繼續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二、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範圍、對象、稅率及期間如下:
(一)課徵範圍:
1、貨品名稱及範圍: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包括鋼捲及鋼板(SUS 300 series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cold-rolled《cold-reduced》,whether in coils or sheets),主要包括SUS301、304、304L、316、316L及321等,及其他對應規格產品。
2、成分及規格:主要化學成分為鐵,另添加矽、錳、鉬、氮、鎳及鉻等元素。包括所有寬度,而厚度小於4.75公厘者。
3、用途:主要供加工處理作為不同之用品,如汽車業車輪蓋、車輛外製材等,餐廚用具業之流理臺、鍋、壺、杯等,家電業之電腦零組件等,建築裝潢業之門窗、水塔、電梯等,食品業之桶槽、蒸籠等,石化業之儲油槽、輸油管等,機械業之馬達、油壓機等,以及交通業之纜車、貨櫃等。
4、所涉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號列:7219329011、7219329012、7219329019、7219339011、7219339012、7219339019、7219349011、7219349012、7219349019、7219359011、7219359012、7219359019、7220209011、7220209012及7220209019。
(二)課徵對象及稅率:
1、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及韓國。
2、中國大陸製造商或出口商:38.11%
3、韓國製造商或出口商:37.65%
(三)課徵期間:自114年3月18日至119年3月17日止,為期5年。
三、傾銷調查報告公開版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近年調查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
四、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公開版請至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報告)查閱。
五、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8年8月29日台財關字第1081018636號公告、113年1月19日台財關字第1131002113號公告、113年8月7日台財關字第1131021113號公告,及113年12月27日台財關字第1131035078號函。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公告核定結果,得自公告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