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帶口罩入境
自112年5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總量250片以下之口罩,得免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檯通關。
攜帶超過250片口罩入境,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通關。超過部分,如為醫用口罩者,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
擇由紅線檯申報通關者,如未檢具相關輸入許可文件,得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留關,俟取得食藥署輸入許可文件,經海關查驗,始得提領;未能取得者,應予辦理退運出口或聲明放棄。
旅客攜帶口罩出境
自109年6月1日起,旅客出國時可隨身攜帶供自用數量之口罩出境,不分種類皆可隨身攜帶,已無每人只能攜帶250片之限制,亦無須向海關填送出口報單。
公告:109年5月29日台關業字第1091012499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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