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填送出口報單(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6條參照),並檢附必需之證件,以作為海關查驗出口貨物及放行裝船之根據,這些文件可分為二大類:(甲)為一般文件,(乙)為特殊文件,茲分別列述如次:
(甲)一般文件:
即出口貨物報關時,必須填具或檢附之文件。
一、出口報單
(ㄧ)出口報單填報時依類別、代號及名稱選擇填入報單第2欄,最常用者為G5國貨出口報單。報關時,應填正本一份並依需要另附報單副本若干份。報運出口貨物將來須否申請沖退原料稅,應在報單第13欄填報是否申請代號Y或N,並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如有需要者,可加附有關報單副本一份,經海關收單單位加蓋收單戳記後取還。填報時應用打字機或不褪色鉛筆一次複寫或複印,如一頁不敷填寫,可續用次頁。報關人可利用電腦設備及報關軟體,透過關貿網路,將報單資料傳輸至海關主機。
(二)出口報單有更正或加註之文字,除須由報關人加蓋更正章表示負責外,並應於報關時主動提請收單關員在更正或加註處加蓋職名章。
二、裝貨單
裝貨單又稱下貨單(shipping order簡稱S/O),不得將二張(含)以上裝貨單以一張出口報單合併申報。出口整裝貨櫃並應確實填明貨櫃標記及號碼。出口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後,本單得免附。
三、裝箱單(Packing List)
貨物打包裝箱時,應將每件淨重、毛重、數量、貨物名稱、規格、型號等包裝情形作成裝箱單,以供海關查驗核對之用,裝箱單如用浮貼時應加蓋騎縫章。裝箱單內容如有更改,應由出口廠商加蓋印鑑,以示負責。為簡化手續,便利廠商起見,裝箱單如提供正本,並經權責人員簽署者,免再加蓋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如報關業以出口商傳真正本簽署或蓋章之裝箱單報關,經加蓋報關業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後,海關可接受。
四、輸出許可證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出規定,彙編限制輸出貨品表。(二)廠商輸出未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免證。
(三)廠商以外之出口人,輸出未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應向貿易署申請簽證。但金額在離岸價格(FOB)美金二萬元以下或其等值者,免證。
(四)未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中,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 貿易署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理部分之相關貨品名稱及其輸出規定,彙編委託查核輸出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五)輸出前項委託查核輸出貨品表內之貨品,於報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六)所稱廠商,係指依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五、出口貨物進倉證明(簡稱進倉單)
出口貨物應由倉庫或貨櫃集散站業主簽章證明貨物進倉時間,出口整裝貨櫃並應確實填明貨櫃標記及號碼。經核准倉庫驗放者,得於申請派驗時再行檢附。經核准船邊驗放者免附。倉儲業者以連線傳輸進倉資料者得免附於出口報單。倉儲業未以連線方式傳輸者,應提供書面進倉證明書。
六、委任書
出口貨物委託報關行報關者,應檢附委任書一份。適用長期委任者,得先檢具申請書,由海關登錄,經登錄後,得於報單或轉運申請書等單證上填載海關登錄字號,以替代逐案檢附。
七、出口報單副本留底聯
經出口地海關加蓋收單戳記後發還各報關行或自行報關者收存保管,以備查核。
八、發票或商業發票
無輸出許可證及其他價值證明文件時應提供。為簡化手續,便利廠商,發票如提供正本,並經權責人員簽署者,免再加蓋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如報關行以出口商傳真之發票報關,經加蓋報關行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後海關可接受。
(乙)特殊文件:
其他依有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詳見各項貨品輸出規定)